共同供應契約之定義
「共同供應契約」一詞,源自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所稱之共同供應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機關均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法令依據
(一)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二)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共同供應契約 案號及契約編號速查表

投影機電腦設備電腦設備用品(商用電腦)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印表機耗材
標案案號 LP5-112024 LP5-111058LP5-112029LP5-112012LP5-112040
契約編號 23-LP5-0353323-LP5-0112523-LP5-0470423-LP5-0219824-LP5-00061

投影機

單槍投影機
實物提示機
短焦及互動投影機
無線網路固態光源投影機
投影銀幕
DLP固態光源投影機
3LCD固態光源投影機

電腦設備

伺服器
儲存系統設備
超融合系統設備

電腦設備用品(商用電腦)

個人電腦之主機
個人電腦之顯示器
筆記型電腦
精簡型電腦
顯示卡
平板電腦
彩色數位相機及數位攝影機
儲存媒體

電腦週邊設備用品

印表機
掃描器
不斷電系統
鍵盤、影像、滑鼠(KVM)電腦切換器